梧州市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梧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3年11月6日组织开展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培训,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人员和中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约150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上,梧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练莲强调了本次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准确掌握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为我市狂犬病防控做出积极贡献。
本次培训,来自玉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主任、玉林市犬伤门诊评审主委谢丽莉副主任医师结合自身丰富的犬伤临床处置经验,对比了新旧规范的不同之处,深入浅出地从伤口暴露分级、伤口清洗、狂犬疫苗和免疫制剂使用等方面为学员解读了新版工作规范,并就犬伤处置的操作技术要点进行了一一指导。培训内容丰富,实操性强,加深了我市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人员对新规范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夯实我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基础。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感染所致的一种人兽共患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种乙类传染病,是迄今为止人类病死率最高的急性传染病。2006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狂犬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16版)》等文件,指导各地及时、规范开展暴露后预防处置工作,对我国狂犬病防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2022年我国人间狂犬病发病数实现16年连续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进展,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作了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形成《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在既往工作规范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修订:一是优化伤口处置措施。增加消毒剂使用种类;进一步细化伤口闭合要求,医务人员应在综合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伤口进行区别处理。二是优化首次暴露后的疫苗接种程序。在原5针暴露后免疫程序的基础上,新增已批准使用并有相应疫苗产品的“2-1-1”免疫程序。三是优化被动免疫制剂的使用。被动免疫制剂应用中增加抗狂犬病单克隆抗体的使用规定,并针对一般暴露部位、特殊暴露部位、黏膜暴露部位等不同部位细化被动免疫制剂使用要求。四是优化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范围。增加动物收容机构工作人员、接触野生动物的研究人员、猎人等为高暴露风险者。五是优化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管理。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原则上应配备至少两种不同种类的狂犬病疫苗,以便出现特殊情况时,可及时进行疫苗替换。对于需开展破伤风预防处置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应配备破伤风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
目前已获批准用于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5针免疫程序。于0(注射当天,下同)、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剂次,共注射5剂次。二是“2-1-1”免疫程序。于0天注射2剂次(左、右上臂三角肌各注射1剂次),第7、21天各注射1剂次,共注射4剂次。如国家批准新的狂犬病疫苗产品免疫程序,则按最新要求执行。
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现,可用不同品牌的狂犬病疫苗替换。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少数人可能出现轻微不良反应,一般无需特殊处理。如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反应时,重新评估暴露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可更换不同种类的狂犬病疫苗,按照替换疫苗的免疫程序继续完成剩余剂次。
一是合理设置外伤处置和疫苗接种等功能分区。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以及狂犬病疫苗及其被动免疫制剂、应急抢救药品等。二是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管理、疫苗和冷链管理、知情告知、接种信息采集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等制度。三是加强人员培训。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务人员须经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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