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职业病危害企业违法外包案中案。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随机监督专项抽查,该公司出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为电焊烟尘、噪声、苯等。出示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均没有苯。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个人唐某森。
经调查核实,唐某森(未组织李某忠、黎某等6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未组织李某忠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也未组织以上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下,接受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电焊烟尘、苯,可能导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尘肺、苯所致白血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此案为挖掘的案中案,案由新颖,案情复杂,调查深入,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结案。处罚裁量秉行了包容审慎执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对造船等行业违法外包的查处有一定借鉴意义。
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某造船有限公司涉嫌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均另案处理。